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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南京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英文名:Nanjing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NI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为南京市从事集成电路的生产、设计、科研教学、开发、经营、应用等行业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集成电路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为促进行业有秩发展,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开展“调查、统计、研究、预测、咨询”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情况调研、市场趋势预测和行业发展动态分析等信息和服务。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集成电路经济技术交流、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组织举办本市和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和推动产业国际化提供服务;
  (四)根据委托开展政策课题研究、产业发展报告及行业发展规划制订等,促进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五)制(修)订行业标准及推荐标准;
  (六)组织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
  (七)促进本协会内会员单位间和集成电路产业链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发布市场信息和产品推介;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争议,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九)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意见、建议、提案和措施;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倾销,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与产品技术专利,促进和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协助政府和企业参加应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审核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单位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 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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